會議費的證據鏈有哪些?看看這些規定!
參考一
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》(2011年1號)規定:
“十四、關于會議費的扣除問題對納稅人年度內發生的會議費,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,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。
(一)會議名稱、時間、地點、目的及參加會議人員花名冊;
(二)會議材料(會議議程、討論專件、領導講話);
(三)會議召開地酒店(飯店、招待處)出具的服務業專用發票。
企業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,其發生的會議費一律不得扣除。
參考二
會議費的證據鏈包括:
1)會務審批單
2)會務合同或者協議
3)會務進程單
4)出席簽到單
5)付款證明
6)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
7)費用的預算情況
8)會務現場照片(或者其他影像資料)
9)其他資料
參考三
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)第七條,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,包括合同協議、支出依據、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,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。
參考四
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《關于印發<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>的通知》(國稅發[2000]84號)第五十二條規定:“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、會議費、董事會費,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,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,否則,不得在稅前扣除。“其中對會議費完整證據鏈的要求進行了詳細說明: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:會議時間、地點、出席人員、內容、目的、費用標準、支付憑證等。”
盡管該文件已經廢止,但國家稅務總局沒有再更新有關會議費要求更詳細的要求,而且,稅務人員在針對會議費(包括推廣會議)的稽查時,仍然遵循上述證據鏈要求。
參考五
《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〉的公告》(蘇地稅規〔2011〕13號)第二十一條規定,企業發生的會議費,以發票和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。
企業應保存會議時間、會議地點、會議對象、會議目的、會議內容、費用標準等內容的相應證明材料,作為備查資料。
提醒
會議期間的“餐費” 能否發票開成“會務費”?
答復:
餐費是餐費,會議費是會議費,不得將餐費開具成會議費。
(1)餐費可以單獨開具普通發票,會議費單獨開具專用發票;
(2)當然餐費和會議費也可以開具在同一份專用發票上分別2行開具,由于餐費不得抵扣,應及時做進項稅額轉出。
注意:
你可以把”餐費“的發票隨同“會務費”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起入賬,計入”會務費“就可以。只是餐費不得抵扣增值稅,會務費的專票可以抵扣增值稅。
來自高頓財稅學院